[11] 还有其他某些可能性。如卡根和布林克所建议的那样,平等可以是内在的善,但既不是由于它本身,也不是由于它的效果,而是由于它是某个更大的善的基本组成部分。参阅上书,米勒的论文《关于平等的论证》。
[12] 参见乔尔·范伯格:《非比较的正义》,载《哲学评论》,第83卷,1974(7)。
[13] 参见菲利普·蒙塔古:《相比较的正义与非比较的正义》,载《哲学季刊》,第30卷,1980(春)。
[14] 参见罗伯特·古丁:《平等主义、拜物教及其他》,载《伦理学》,第98卷,1987(10);《作为副带现象的平等主义》,载《社会研究》,第52卷,1985(春)。
[15] 相关区别参见劳伦斯·塞吉尔、刘易斯·科恩豪泽:《正义的彩票》,载《社会科学信息》,第27卷,1988。
[16] 罗尔斯:《正义论》,291页,哈佛大学出版社,1971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