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DSB会议上,有关成员应将执行建议和裁决的意愿通知DSB。裁决和建议应当迅速被实施,但是若立即实施不切实际,则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。合理期限由有关成员自己提出,并经DSB批准的期限;若不能确定,当事方可以在报告通过后45天内经过协商确定期限;若不能达成一致,则在报告通过后90天内通过仲裁来确定期限。
另外,根据DSU第21条第4款规定,执行期限的确定有一个最后的期限,即从专家组设立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月。如果由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报告而延长了时间,则应在15个月之外加上所延长的时间,但所有时间相加一般不应超过18个月。
(二)对实施期限进行裁决的仲裁
如上文所述,若败诉方提出的执行裁决或建议的期限没有被DSB批准,且当事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成协议,则当事方可以通过仲裁确定执行期限。通常胜诉方提出仲裁,然后双方选择仲裁员,当事方在决定仲裁后10天内确定仲裁员(可以是一人,也可以是几人),将人选通知WTO总干事。总干事通知仲裁员,并且在该仲裁员同意后,开始仲裁。当事方提交书面陈述,仲裁员召开听证会。实施成员应当提出一个合理期限,并且证明这是实施裁决所必需的期限;提出时间越长,就越需要证明。胜诉方可以提出反驳。最后,仲裁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。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[17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