侠客行吴健字幕剧情介绍:实践中, 有的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, 混淆了广告和新闻的界限, 如以通讯、评论、消息、人物专访、专家访谈、纪实报道、报告文学、专家咨询、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;或者是不标明“广告” 标记, 而使用“专版” “专题” “企业形象”
等非广告标记; 或者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的详细地址、邮编、电话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方法, 变相为企业进行商业宣传。这种做法滥用了社会公众对新闻的信任, 容易误导社会公众, 损害消费者的利益。因此, 本条第二款中特别强调,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。
(三) 广告应当显著标明“广告”
为了使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与新闻等非广告信息相区别, 避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, 本条第二款中规定,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也就是说, 报纸、期刊、电影、电视、互联网页面上的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、以显而易见的方式标明“广告” 字样; 广播中的广告应当由播音员作出明确提示,如“以下进入一段广告”。从效果上看, 就是要使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辨别出广告, 不会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混淆, 不会将广告误以为是非广告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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