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制度的第二次变化,是在春秋战国之际,这次变化是由周天子、诸侯、贵族土地所有制变为一般地主或农民小生产者所有的土地私有制。历史上有名的商鞅变法,就是这次土地制度变化的标志。
通过这次变化,一向按照传统习惯取得一块土地耕种的小生产者——农民,摆脱了传统习惯的束缚,取得了对其所耕种土地的更大支配权。他们有了可以出卖这块土地的权力,即史书上所说的“民得买卖”。但在这种土地私有制度下真正取得好处的却不是农民,而是地主阶级。地主阶级以政治的力量、经济的力量吞并农民的土地,使得绝大部分农民只有很少的土地,甚至陷于破产的境地。
从商鞅变法开始的这种土地私有制,在旧中国一直持续了几千年。在这期间,尽管耕种土地的农民就其身份而言,有时是自由民、奴隶,有时是农奴、佃户、雇农,但他们总是受地主的剥削压迫。全国绝大部分的土地掌握在地主阶级手里。